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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席锁明、张爱霞诉白银市白银区天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席某某,张某某,白银市白银区天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席某某,男。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女。被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天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席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天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当事人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移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爱审判员  陈晓娟审判员  张秀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亚君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