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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海、车素华与被告张如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海,车素华,张如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352号原告:张东海,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原告:车素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被告:张如洪,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原告张东海、车素华与被告张如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东海、车素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海、车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海、车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东海、车素华负担。审判员  魏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