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豪、陈彦文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豪,陈彦文,刘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特6号申请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徐永和,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鑫,信用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悦,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文豪,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申请人:陈彦文,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申请人:刘艳霞,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文豪、陈彦文、刘艳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申请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