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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锁林与刘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锁林,刘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792号原告刘锁林,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永江,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锁林诉被告刘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锁林负担。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