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银萍诉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萍,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661号原告:李银萍,女,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本院在审理李银萍诉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萍于2017年4月5日以其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银萍承担。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