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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淼与薛家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薛家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833号原告:王淼,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家国,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淼与被告薛家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淼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淼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淼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已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王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