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淼与薛家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薛家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833号原告:王淼,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家国,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淼与被告薛家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淼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淼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淼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已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王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