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刘仕萍、李万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萍,李万红,欧阳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刘仕萍,女,1968年6月3日生,住萍乡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万红,女,1989年9月9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欧阳宽雪,男,1984年1月27日生,住萍乡市。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刘仕萍申请李万红、欧阳宽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万红、欧阳宽雪应支付申请人刘仕萍案款102300.0元,承担执行费1434.5元。本院已执行12206.95元,尚有71528元未执行,经本院网络查控及其他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李万红、欧阳宽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按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杭审判员 罗 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