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智杰与有海燕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杰,有海燕,张光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989号申请人刘智杰,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有海燕,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光书,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智杰与被申请人有海燕、张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鲁V7E0**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鲁V7****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