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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180号申请人: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4楼04462号。法定代表人:杨勤作,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普自村星都总部基地B幢1单元11层1101室。被申请人:唐海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生,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名下价值1130997.6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56549.88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名下价值1130997.6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云南祥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唐海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