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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伟杰与刘佳、刘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杰,刘佳,刘艳英,任艳青,权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606号原告:王伟杰,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刘佳,男,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英,女,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被告刘艳英父亲),住大名县。被告:任艳青,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大名县小学教师,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现辉(被告任艳青丈夫),住大名县。被告:权学刚,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东,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杰与被告刘佳、刘艳英、任艳青、权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原告王伟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王伟杰负担。审 判 长  李世钧人民陪审员  朱兴明人民陪审员  张连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