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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谷洪波、王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洪波,王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5号申请执行人:谷洪波,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泽林,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谷洪波与被执行人王泽林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19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9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