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与闫智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林,闫智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591号原告:陈宝林,男,1966年1月1日出生。被告:闫智钢,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原告陈宝林与被告闫智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宝林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宝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宝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