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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与闫智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林,闫智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591号原告:陈宝林,男,1966年1月1日出生。被告:闫智钢,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原告陈宝林与被告闫智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宝林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宝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宝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