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金秋与被执行人侯孝珍遗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秋,侯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秋,女,生于1986年4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侯孝珍,女,生于1958年3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侯孝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继承人庞佑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庞佑增在中国银行达州分行x支行账户x的人民币206500.00元、账户x的人民币29801.63元、中国银行达州分行华夏支行账户x的港币7432.98元(按划拨时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中国建设银行x分行x分理处账户x的人民币3986.00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x支行x的账户上。二、提取庞佑增死亡后在达州市通川区社保局的抚恤费用34000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x支行x的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