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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费某,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费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736号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下双墩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鸿翔,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费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朱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