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方娟与陆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娟,陆国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614号原告方娟,女,汉族,1993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被告陆国光,男,汉族,1974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 国 雄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人民陪审员 李 振 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平子(兼)书 记 员 谢 晓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