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与何结、何群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何结,何群芳,冯德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1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港隆南路工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17626A。主要负责人:张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结,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被告:何群芳,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冯德洪,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被告何结、何群芳、冯德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清偿债务的事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为123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练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