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由祺与被申请执行人邵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祺,邵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由祺,男,汉族,1993年2月5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靠山西巷3号6-4。被执行人:邵德权,男,汉族,1976年7月3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中里43号1-2-3。本院在执行由祺与邵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辽02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邵德权名下的银行存款27561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