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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2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炎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和平南路闽西南商贸城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86927405L。法定代表人:蔡金塔,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炎佳,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关于申请人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炎佳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执2084号、(2016)闽0881执2085号、(2016)闽0881执2086号、(2016)闽0881执2087号、(2016)闽0881执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炎佳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炎佳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5294.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艳虹(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