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谭进华,谭地琼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安文,刘国文,徐锐,黎建峰,谭进华,谭地琼,郎春华,郎兵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42号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745387。法定代表人:张晓川,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重庆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36号1幢1-5-5。组织机构代码:57210091-2。法定代表人:刘安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安文,男,土家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国文,男,土家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徐锐,女,土家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黎建峰,男,土家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谭进华,男,土家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谭地琼,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郎春华,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郎兵华,女,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0万元的财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