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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夹书海、杜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书海,杜秀霞,夹福岭,丁美丽,夹书乐,冯二妮,郏海涛,王艳艳,郏书强,马雪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315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齐(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仲山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夹书海,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杜秀霞,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夹福岭,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丁美丽,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夹书乐,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冯二妮,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郏海涛,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王艳艳,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郏书强,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马雪莲,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夹书海、杜秀霞、夹福岭、丁美丽、夹书乐、冯二妮、郏海涛、王艳艳、郏书强、马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新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