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贾忠武申请执行吴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忠武,吴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贾忠武,男,1974年4月1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吴满忠,男,1976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1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贾忠武申请执行吴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满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满忠偿还申请执行人贾忠武借款5.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765元,共计58415元。被执行人吴满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满忠人民币58415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