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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淑兰、王美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淑兰,王美茹,张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淑兰,女,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茹,女,1963年1月30日生,回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审被告:张春海,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上诉人郑淑兰因与被上诉人王美茹、原审被告张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淑兰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淑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刘蒙蒙代理审判员  董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