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高柏秋与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柏秋,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836号原告:高柏秋,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公平路1699B号。法定代表人:王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原告高柏秋与被告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柏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7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5日原告为被告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等商圈工程(九标段)的项目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中证实,本案所涉合同关系主体应为宽城区华亿广告标牌设计制作室。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故原告高柏秋的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柏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国红代理审判员 苏荔莎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