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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冉与泰安信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冉,泰安信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汪娜,姬东梅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574号原告:安冉,女,199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祥,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信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罗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延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汪娜,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军,宁阳乡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姬东梅,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军,宁阳乡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与被告泰安信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第三人汪娜、姬东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与另案原告赵安明诉被告信德公司、第三人汪娜、姬东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2016)鲁0921民初2555号案件的终审结果为依据,另案被告信德公司已上诉,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士伟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