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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8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8592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592号申请执行人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5-B5B6。法定代表人孔志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758号。法定代表人陈伟伟,总经理。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1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71元,由被告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财产线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及相关财产的登记情况,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鉴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履行第一笔款项后,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笔到期债务22万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1163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付款凭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