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丽与李信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李信生,李杏,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李家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827号原告:杨丽,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钰,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信生,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李杏,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李家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