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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李玉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李玉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002号原告:杨晓东,男。被告:李玉谦,男。原告杨晓东与被告李玉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晓东于2017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