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李玉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李玉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002号原告:杨晓东,男。被告:李玉谦,男。原告杨晓东与被告李玉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晓东于2017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晓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