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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151号原告:田某某,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被告:林某甲,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被告:林某乙,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林某甲、林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