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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书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书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979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己中,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钟书荣,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钟书荣(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亚人民陪审员 宋 晶人民陪审员 黄 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