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殷中兰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殷中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230民督14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法定代表人:张厚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该行职工。被申请人:殷中兰,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办理江渝信用卡一张,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至2017年2月28日止,共欠本金17545元,利息843元,滞纳金537元,合计欠款18925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透支款及利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要求被申请人殷中兰给付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欠款1892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殷中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欠款18924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殷中兰负担(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已垫付,被申请人殷中兰在履行本支付令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伍永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