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良山与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山,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859号申请执行人:王良山,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马仰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志文,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良山与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