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邹宗兰与孟国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宗兰,孟国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38号原告:邹宗兰。被告:孟国秀。原告邹宗兰诉被告孟国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原告邹宗兰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宗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计收351元,本院免收。代理审判员 覃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