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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邹宗兰与孟国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宗兰,孟国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38号原告:邹宗兰。被告:孟国秀。原告邹宗兰诉被告孟国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原告邹宗兰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宗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计收351元,本院免收。代理审判员  覃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