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继红与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红,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870号原告:何继红,男,出生于1966年8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吴林,男,出生于1982年5月30日,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何继红诉被告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继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继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何继红负担。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良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