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芜湖三十二颗口腔门诊部与芜湖思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三十二颗口腔门诊部,芜湖思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746号原告:芜湖三十二颗口腔门诊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中二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2N07WR5J。法定代表人:许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华,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旭,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思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A9#楼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655317XC。法定代表人:周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丽,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芜湖三十二颗口腔门诊部诉被告芜湖思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玉、人民陪审员徐孝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刘 翔代理审判员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徐孝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