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丁某与翁牛特旗民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胡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翁牛特旗民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胡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426执异23号案外人张某,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丁某,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某,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翁牛特旗民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白音套海嘎查。法定代表人胡某,系经理。被执行人胡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翁牛特旗民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胡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张某对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54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翁牛特旗民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胡某所有的300吨烘干塔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54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的300吨烘干塔是案外人于2015年7月5日从铁岭市清河区金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有购货合同、发票及农机购置补贴等证据可以证明。此烘干塔只是案外人租赁给被执行人胡某使用,所有权不属于胡某。贵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2016)内0426民初549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查封扣押300吨烘干塔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丁某未进行答辩。被执行人翁牛特旗民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胡某、李某未进行答辩。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翁牛特旗民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胡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内0426民初54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翁牛特旗民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胡某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白音套海嘎查三组的300吨加大烘干塔予以扣押。案外人认为涉案查封的烘干塔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的300吨加大烘干塔由案外人购买,被执行人并不享有所有权。故案外人要求中止执行(2016)内0426民初549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扣押300吨烘干塔的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内0426民初5491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审判长梁树臣审判员孙士林审判员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晓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