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张新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张新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505号原告王秀兰,女,1965年2月16日生,住陕西省周至县。被告张新武,男,1974年12月9日生,住长安区灵沼街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雷兴权,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与被告张新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兰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97元,减半收取,另一半退回原告。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