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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吕登红、孙巧玲、将延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吕登红,孙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塞区真武洞镇石峁则正和园商住楼。法定代表人王延春,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驰,男,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人,系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寨砭。被执行人吕登红,男,汉族,1954年11月1日出生,陕西省宝塔区人,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盘龙采油厂职工,住延安市宝塔区新洲西路19号院3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孙巧玲(银行贷款财产抵押所有人),女,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吕登红、孙巧玲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部分强制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吕登红主动履行,案件款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龙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