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曾园媛诉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园媛,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06号原告:曾园媛,女,汉族。被告:徐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园媛诉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园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园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园媛撤回对被告徐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曾园媛负担。审 判 长  黄钇瑞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