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袁军、黄种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黄种时,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龙岩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吕彩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508号申请执行人袁军,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种时,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片区2-11C幢)。法定代表人黄仕达。被执行人龙岩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片区2-11A幢)。法定代表人黄种时。被执行人吕彩姜,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698皓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种时、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龙岩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吕彩姜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4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