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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树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15号被执行人:李树芬,女,1966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案由:没收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没收被执行人李树芬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树芬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对其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树芬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