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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孟兵与纪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兵,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孟兵,男,生于1973年12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供电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纪春,男,生于1971年3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水利电力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兵与被执行人纪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纪春主动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孟兵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纪春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孟兵借款1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丽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