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孟兵与纪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兵,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孟兵,男,生于1973年12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供电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纪春,男,生于1971年3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水利电力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兵与被执行人纪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纪春主动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孟兵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纪春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孟兵借款1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丽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