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与佘国九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佘国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0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国九。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简称平保马鞍山支公司)与被告佘国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起诉后被告佘国九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