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8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鹏、周佶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鹏,周佶岚,许庆荣,解晓波,王晓荣,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8635号之一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2501-2504室。法定代表人:高礼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佳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金桂,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鹏,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周佶岚,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许庆荣,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解晓波,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王晓荣,男,1968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法定代表人:沈华中。被告:俞美忠,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鹏、周佶岚、许庆荣、解晓波、王晓荣、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35元,减半收取9317.50元,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玉婷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卓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