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牛春林、张晓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春林,张晓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牛春林,男,1988年1月6日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张晓攀,男,1984年4月17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执行牛春林申请执行张晓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8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攀及妻田卓君(身份证号:)在银行的存款53512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晓攀、田卓军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