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19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4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为图财,多次在长沙市岳麓区内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43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北大青鸟培训学校长沙大计校区教学楼二楼学术报告大厅教室,盗得被害人-周某12、王某2二人各一台联想G50-30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两台电脑价值人民币3760元)、盗窃被害人李某11的一台华硕A455L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台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2、2016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汽车西站地下商场天润通美食广场内的杨裕兴粉店内,盗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约1800元、2包某王(硬黄)香烟(经鉴定,该2包香烟价值人民币48元)、红牛饮料1瓶。3、2016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北大青鸟培训学校长沙大计校区二楼项目二十四部教室内,盗得被害人周某11的一台银色戴某Inspiron15-5559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台电脑价值人民币4230元)、在三楼教室内盗得被告人罗某的一台黑色联想G50-30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台电脑价值人民币1760元)。4、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北大青鸟培训学校长沙大计校区门卫室旁边,被害人彭某1经营的餐馆内,盗得现金人民币约100元、10包精白沙香烟(经鉴定,该10包香烟价值人民币80元)、1包荚蓉王(硬黄)香烟(经鉴定,该包香烟价值人民币24元)、1条经典红双喜香烟、20多包槟榔等物。5、201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玉兰路68号,被害人黎某1经营的新芙蓉饭店内,盗得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约3300元、9包某王(硬黄)香烟(经鉴定,该9包香烟价值人民币216元)、5包某王(硬蓝)香烟(经鉴定,该5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75元)、7包某王(软蓝)香烟(经鉴定,该7包香烟价值人民币420元)、一台三星SM-G5109手机(经鉴定,该台手机价值人民币610元)。6、2016年11年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玉兰路68号,被害人黎某1经营的新芙蓉饭店,盗得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多元、1把折叠小刀、7包某王(硬黄)香烟(经鉴定,该7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68元)、10包某王(软蓝)香烟(经鉴定,该10包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4包某王(硬蓝)香烟(经鉴定,该4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40元)。该案破获后,其盗窃的折叠小刀从其随身物品中扣押并追回。7、2016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汽车西站地下商场天润通美食广场内的老长沙面粉馆内,盗得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8、2016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交通职业学校内的北大青鸟三楼教师办公室内,盗得该校的一台联想G50-30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台电脑价值人民币1690元)、一台华为荣耀4A(SCL-CLOO)手机(经鉴定,该台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被害人于某1的一台华硕FL5800L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台电脑价值人民币4090元)、被害人李某12的一台戴某Inspivon/5-5559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台电脑价值人民币4230元)、林雪华抽屉内胡向前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该案破获后,其盗窃的身份证、银行卡在其随身物品中扣押并追回。9、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路177号,被害人黄某经营的有味鱼头饭店内,盗得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9包某王(硬蓝)香烟(经鉴,该9包香烟价值人民币315元),5包荚蓉王(硬黄)香烟(经鉴定,该5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20元)。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以下的刑罚。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所得而未退还的财物,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80元给被害人周某2;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80元给被害人王某1;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00元给被害人李某2;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48元给被害人汽车西站地下商场天润通美食广场内的杨裕兴粉店;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230元给被害人周某3;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760元给被害人罗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00元、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4元给被害人彭某2;退赔赃款人民币3400元、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329元给被害人黎某2;退赔赃款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汽车西站地下商场天润通美食广场内的老长沙面粉馆;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250元给被害人北大青鸟培训学校长沙大计校区;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090元给被害人于某2;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230元给被害人李某3;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元、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35元给被害人黄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天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梅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