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单勤 保全裁定鱼梁州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勤,王光辉,刘亚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95号申请人:单勤,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被申请人:王光辉,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刘亚琳,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王光辉之妻。。申请人单勤与被申请人王光辉、刘亚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单勤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光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闽发·汉江国际2栋3单元15层2室的房屋(建筑面积224.31平方米)及被申请人刘亚琳所有的银行存款21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担保人樊俊飞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洲开发区绿洲大道北侧4号楼1单元第5层左室房屋和车库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依法对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光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闽发·汉江国际2栋3单元15层2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刘亚琳所有的银行存款21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担保人樊俊飞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洲开发区绿洲大道北侧4号楼1单元第5层左室房屋和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华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