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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曾秀英与林志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英,林志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274号原告:曾秀英,女,汉族,46岁。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来,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新,男,汉族,53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宁,男(福建省永春县国家税务局推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城关湖滨中路。负责人:刘剑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伍强,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秀英与被告林志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曾秀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秀英以与林志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1607.5元,由曾秀英负担。审判员  傅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享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