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建清、刘永清等与张尧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清,刘永清,刘军,刘继雄,张尧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民初310号原告:刘建清。原告:刘永清,务农。原告:刘军。原告:刘继雄。诉讼代表人:刘建清。被告:张尧林,务农。原告刘建清、刘永清、刘军、刘继雄与被告张尧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刘建清、刘永清、刘军、刘继雄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清、刘永清、刘军、刘继雄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可以撤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清、刘永清、刘军、刘继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刘建清、刘永清、刘军、刘继雄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