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青枝与佛山市金鼎机械有隔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初1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青枝,佛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97号原告:郭青枝,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玉,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李立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青枝诉被告佛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青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青枝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