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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煜锜与福建众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煜锜,福建众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634号原告:陈煜锜,女,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建众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245号4#楼1层3-11单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湖闽发广场2号门11楼1103室。法定代表人:林尚华。原告陈煜锜与被告福建众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陈煜锜诉称,2016年4月6日,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行政专员工作,并安排在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闽发西湖广场2号门11层1103室办公点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月平均工资为2830元,每月15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但被告经常拖欠工资。2016年10月12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辞职后,原告多次催讨工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直至2016年12月4日,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一份工资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资,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但至今仍未支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6年4月、8月、9月、10月工资9050元;2.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另一倍工资15187.67元;3.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830元。被告福建众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福建众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福州市鼓楼区西湖闽发广场2号门11楼1103室,不在本院辖区;被告的注册地虽然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245号4#楼1层3-11单元,但经本院现场查勘,被告并未在该地址挂牌办公;且原告也自述认可其合同履行地及实际办公地点在福州市鼓楼区西湖闽发广场2号门11楼1103室,故本案应由你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十一条(?javascript:SLC(98761,22)?)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javascript:SLC(98761,38)?)第一款、第三十五条(?javascript:SLC(98761,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丹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PAGE 微信公众号“”